另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呼籲,行政法院遇到稅務爭訟時,要真正做為正當程序的維護者,當稅捐公權力違背正當程序而構成人權的侵犯時,應站在中立、公正的第三者立場,發揮維護正當程序的功能。希望透過有良知的法官,對於行政機關未善盡法定程序做出指正,讓人權在每一件個案中落實。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指出,在刑事訴訟無罪推定的原則下,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,這是訴訟基本人權。但稅捐稽徵法中有關納稅義務人的協力義務,猶如納稅義務人要自證己罪,有行政權恣意與濫用之嫌;行政訴訟也應比照刑事速審法的精神,超過一定時間的爭訟案件,行政機關不應再上訴,且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。

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,行政訴訟以人民為原告,行政機關為被告,人民沒有主觀的舉證責任,當懷疑行政處分沒有合法性時,只要提出政府違法的主張及簡單的協貸款力義務,政府即應按職權啟動調查。



新聞來源債務協商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李念祖-太極門稅案-是指標性例子-215005703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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